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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将浮水消闲产品安全规定纳入第2001/95/EC号指令范围内

欧盟官方刊物最近公布一项欧委会决定,通知成员国有关在水面及水中使用的浮水消闲产品的安全规定,成员国及欧盟标准组织必须遵从,销售该等产品的贸易商应留意。这项规定已被纳入欧盟有关一般产品安全的第2001/95/EC号指令范围内。该项决定覆盖的产品包括以充气或浮力物料浮起的消闲产品,但不包括玩具(玩具安全指令涵盖 )、个人保护设备及消闲船舶(已受有关法例监管)。

事实上,大部分受该项决定涵盖的产品均为经改良的传统产品,通常是由在陆地使用的设备改装为在水面或水中使用的产品,目的是增加速度,提高活动能力,为使用者带来更大乐趣及刺激。

该项决定涵盖的浮水产品可按用途、推动方式及设计分为以下类别:A)在固定位置使用的产品(如可稳定浮起或平衡);B)静止使用的产品(如连座位和系带的支撑身体设备等围在使用者身体的浮力设备);C)以动力使用的产品,即以高速使用(如设有以外力拉动设备的座舱或座位);D)活动使用的产品,即攀爬或跳跃等;以及E)拥有特定浮力及长度的浮艇。一般来说,供儿童在浅水玩耍的产品不被纳入范围内。

这些产品的主要风险是可能引致遇溺或几乎遇溺的意外。其他风险包括可能会漂走、堕下、缠绕、突然失去浮力、搁浅及相撞等。有鉴于此,欧盟制订特定安全规定:

1、设计安全:是首要之务。必须采用先进材料及技术。设计产品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稳定浮起;最少浮力;容易抓紧;在搁浅时容易逃生;再启动方法等。

2、小心使用警告及资料:必须附有显眼及清晰的标签,以及消费者容易明白的警告及提示,列明所有对使用者(特别是儿童)构成的危险。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必须能看见标签(包括图文),在购买产品前获得有关产品性能及限制的重要资料。

3、特定字句:所有产品必须附有“注意:提防遇溺。只供懂游泳人士使用”警告字句。供风险较高人士(如儿童、不懂游泳人士或长者)使用的产品必须附加特定警告字句。

此外,产品须按其特点、用途及有效使用期提供有关充气、压力情况、保养、维修、储存及弃置的提示。
基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欧盟对提供给消费者个人使用的产品的安全性给予了高度的重视。1992年欧洲议会与理事会制定了针对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产品,制定了产品的通用安全要求92/59/EEC,规定了关于产品安全的基本要求。在2001年进行了修订,2001123日通过了2001/95/EC指令,新指令于2002115日实施,原指令于2004115日废止。该指令覆盖了除服务领域以外的众多消费品,产品范围广泛,不仅适用于新产品,二手产品同样也应符合该指令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该指令的制定,旨在弥补欧洲各国关于消费者安全保护方面法规的差异性,确保投入市场的产品的安全性。

关于2001/95/EC 产品通用安全要求 指令

一)产品范围及定义
指令适用但不限于下列产品:
●服装
●药品
●个人用园艺用品
●食品和饮料
●家庭用品
●婴幼儿用品
●化学品和杀虫剂
●消费者用的烟花
●机动车
(二)产品通用安全要求
该指令对产品的通用安全方面做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1)制造商有责任只将安全产品投放市场;
(2)当涉及产品的安全性在共同体特定的法规中没有规定时,则该产品应符合销售地成员国的相关法律;
(3)按照通用安全标准对产品进行符合性评估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是否有由欧洲标准转化的国家自愿标准;
●销售地成员国是否已制定了标准;
●是否有委员会建议制定的产品安全评估指引;
●技术状态;
●消费者对产品安全的合理期望。
(4)指令还规定,即使产品符合该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一旦有证据显示该产品是危险的,成员国执法机构同样可以采取相关措施限制产品投放市场,如要求撤出产品或回收产品等。
(三)制造商和经销商的责任
通用产品安全要求指令涉及到产品供应链中所有环节的供应者,指令将其分为制造商和经销商。指令规定制造商和经销商都有责任保证投放市场的产品的安全性,并且有责任与执法机构合作。当制造商和经销商基于他们所拥有的信息和专业知识,明确知道投放市场的产品存在某种危险性,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应立即通知成员国执法机构,以便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伤害用户。
1.制造商的责任
●由于产品的某些安全性如果没有适当的警告,消费者是难以发现的,因此指令要求制造商应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使他们能够对产品在正常使用期间可能具有的危险性进行评估,以便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指令同时也指出制造商提供的警告并不能免除应符合本指令的其他要求的责任。
●制造商应针对产品特性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便能及时通知产品可能具有的危险,并撤回存在问题的产品以避免造成的危险。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识制造商的身份和详情、产品的批次,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抽样测试以及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调查,同时制造商应让经销商了解所采取的监管措施。
2.经销商的责任
●指令要求经销商有协助满足本指令所规定的安全要求的责任,特别是不能提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

●经销商应参与对投放市场的产品的监督,特别是应及时传达产品所具有的危险信息,保持和提供原产地的追溯性文件,配合制造商和执法机构避免危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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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4-03-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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